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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
4月23日,会计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与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处罚规定相衔接,修正草案规定: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作了相应调整。(来源:全国人大)
该修正草案从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出发,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遏制财务造假,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且适应会计信息化要求,加强会计信息安全建设,并要求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在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方面,修正草案与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处罚规定相衔接。此次会计法的修改也给企业财务合格敲响警钟。
关税法草案二审稿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来源:新华社)
税法草案二稿总结了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将有关便利纳税人的做法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实完善了原产地制度规则的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日前,云南省高院发布了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昆明广播电视台开办节目“街头巷尾”,并注册相关商标,又创建相关新媒体账号。后发现云南某公司将“昆明街头巷尾”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发布相关文章,电视台认为该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改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万元。宣判后,该公司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澎湃新闻)
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不仅要判断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本身之间的近似性,而且要判断被诉侵权标识在实际使用中是否存在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本案系涉新闻服务领域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街头巷尾”节目由昆明广播电视台于2005年6月6日在其综合频道开办,经长期播出,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人民法院坚持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品牌打造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江苏昆山威人科技产业园,从事厂房租赁业务。2022年,因资金困难,结欠各类债务合计约3亿元,相关案件陆续进入昆山法院的审理和执行程序。通过暂缓执行、破产前调解等促进企业与债权人和解,引进投资人出资偿债,保留威人公司,维持产业园现状。2023年11月1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威人公司进行重整。2023年12月25日,百伦公司以1.85亿元拍得“投资人资格”,投资款项用于依法偿还威人公司债务,有效提升债务清偿比例,同时实现产业园的平稳过渡和对员工权益、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保障。(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昆山市设立全国首家企业重整服务中心,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引导和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妥善化解危机,推动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重生的价值导向和配套机制,为企业和企业家发展构建更优营商环境。威人公司重整成功,产业园内的企业生产不停,员工安心工作,债权人受偿比例提升,上下游产业链平稳运行,使各方达到双赢、多赢、共赢。
日前,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备受瞩目的意见书,称实施付费或同意模式的大型在线平台“在大多数情况下”将不符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关于在处理个人数据时获得有效同意的要求。此前,Meta公司曾首先寻求实施这种模式。而欧洲数据保护局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让用户在同意为行为广告目的处理个人数据和支付费用之间做出选择,就不可能遵守有效同意的要求。(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因某些在线服务平台推出“同意或付费”模式,引发广泛关注,该模式要求用户要么选择同意平台出于营销广告目的收集、分析其个人数据,要么选择支付费用享受无广告体验,否则,用户可能无法正常使用平台服务。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指出当大型在线平台使用“同意或付费”模式来获得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时,很可能会出现不利影响,要求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任何同意都必须是个人自愿作出。
【蔡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论债权多重转让的一般确权规则】
在《民法典》施行的背景下,对于债权多重转让,应统一适用公示优先规则来决定债权的归属。公示优先规则本质上系公示对抗主义的体现,将公示对抗主义原理运用于债权转让领域,在法理逻辑上能够自恰,方法论上系通过回归《民法典》第768条所包含的原则的方式来填补法律漏洞。考虑到登记资格限制和社会交往习惯,先通知债务人者取得债权将成为债权多重转让时的一般确权规则。《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虽未就债权多重转让时的一般确权规则明确表态,但其中已隐含采纳通知优先规则之意。对于通知的要求,宜建立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通知相统一的规则。
《民法典》第768条规定了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数个保理人之间的优先顺序,将公示对抗主义原理引入应收账款转让领域,确立了登记优先、通知次优的规则。在未登记也未通知时,引入了按比例分割债权的规则。尽管我国学说对于债权分割规则批评较多,但是这一规则的价值基础在于债权人平等原则。在债务给付可分的情况下,多数债权受让人之间形成按份债权关系;在债务给付不可分的情况下,多数债权受让人之间形成债权准共有。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每日法律资讯系列】视频整理)
张金: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司清算与重整、金融诉讼。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曾承办大量案件包括:婚姻继承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2012年4月9日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核准成立。12年以来,陆续承办了大量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国咨所以现代管理体制及先进的法律文化底蕴,汇集了大批优秀、精干的法律专业人才,其中既有全国知名的专家型律师,又有业界深具实战经验的资深律师。国咨所还聘请了一大批全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医学专家等作为学术顾问,指导律师办理各类疑难法律业务。多名合伙人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高超的职业技能和丰富实践经验,对案件办理方向的把握及案件的过程和结果的研判具有突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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