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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我县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浙财会〔2019〕20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具体工作的人员: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主要有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及其他形式的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愿选择一种教育形式,鼓励参加网络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防电信网络诈骗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一)网络继续教育:参加网络教育人员请直接登录:浙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网址)。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需通过网络教育补修。
1、初级人员的继续教育由景宁园立会计咨询事务所举办,联系电线。中级人员的继续教育由丽水国立税务师事务所举办,联系电线。高级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组织。
2.上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内容应符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并在培训实施前10日内报财政局备案,备案时必须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分,公需课程不少于24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公需课程在丽水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
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登记。
3、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由财政部门根据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继续教育信息办理登记。
4、参加其他方式继续教育,在当年12月20日前,通过浙江会计之家(—继续教育页面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继续教育抵免申报。
1.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每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合理安排时间,正确处理好参加教育与工作的关系,认真及时完成继续教育。各单位应督促、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2.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要科学、合理设置教育课程,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具有实效性的教育产品,切实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要加强培训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课堂纪律,增强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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