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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时(002951):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科技”或“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5〕81号),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对问询函所关注事项逐一认真分析和核查,现回复如下:
问题一:年报显示,2024年你公司转型储能相关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76亿元,同比增长1,008.39%,扣除后营业收入3.70亿元,收入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0.63亿元,较去年亏损额进一步扩大。2025年第一季度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0.40亿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0.13亿元。请你公司:
(1)结合主营业务的运营及盈利模式、开展主体、实际经营情况、在手订单、主要客户变化、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业绩等情况,说明 2024年及2025年第一季度你公司增收不增利的原因、亏损金额较大的合理性,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
(2)说明2024年你公司收入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的原因、2025年第一季度收入环比大幅下滑的原因,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并结合储能行业特点说明公司收入是否存在季节性波动,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3)结合2024年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详细说明你公司是否已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中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详细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程序、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
(一)结合主营业务的运营及盈利模式、开展主体、实际经营情况、在手订单、主要客户变化、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业绩等情况,说明2024年及2025年第一季度你公司增收不增利的原因、亏损金额较大的合理性,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
1、公司主营业务的运营及盈利模式、开展主体、实际经营情况、在手订单、主要客户变化情况
2024年度,公司通过自建团队以及企业并购成功转型为储能系统及储能安全解决方案及技术服务供应商,专注于储能系统和储能消防安全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公司储能系统业务的开展主体为金时科技。金时科技原从事烟标印刷业务,主要客户为各大中烟公司,转型后主要通过直接销售储能设备或向客户提供高安全性、高经济性储能解决方案,带动储能设备销售来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主要客户为云南凌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凌飞”)、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众泰”)、拓源能源发展(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源能源”)等从事储能项目的总承包商、能源管理企业或高耗能企业。
公司2024年实现储能设备销售收入25,817.73万元,实现毛利2,418.98万元,毛利率9.37%;2025年一季度实现储能设备销售收入 2,452.14万元(2025年数据未经审计,下同),实现毛利160.42万元,毛利率6.54%。
截至目前,公司储能系统业务在手订单约33,230万元;已确定意向,等待项目达到可签订状态的订单约30,800万元。
公司储能消防安全业务开展主体为千页科技,主要通过销售储能系统锂离子电池热失控探测预警及防控装置获取收入和利润。2024年度,千页科技的客户群基本稳定,主要客户为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武汉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从事储能项目的设备总包方、项目总包方或终端客户。
公司2024年实现储能消防设备销售收入11,365.88万元,实现毛利1,000.35万元,毛利率8.8%;2025年一季度实现储能消防设备销售收入1,497.93万元,实现毛利266.75万元,毛利率17.81%。
(1)公司转型前期,未能形成规模效应,在供应商议价能力和成本控制方面较为薄弱,导致项目毛利较低。
(2)公司因新入储能系统赛道,自建专业储能人员团队、拓展市场、树立品牌、系统研发等,致使公司销售费用、研发费用大幅上涨。
(3)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减少1,678.47万元。主要系2024年度销售大幅增长,年末未到期应收款增加,按公司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增加,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4)千页科技亏损1,644.26万元。公司并购千页科技并从2024年1月起纳入合并范围,千页科技因搬迁整合、扩大产能、管理及研发费用增加、产品价格下降等因素,导致2024年度业绩不及预期,产生较大亏损。
(5)计提商誉减值1,733.97万元。公司并购千页科技形成商誉3,250.95万元,千页科技承诺的2024年应实现扣非净利润960万元,实际完成利润不及预期,经聘请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并购千页科技形成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评估,依据评估结论计提商誉减值准备1,733.97万元。
(2)湖南金时 2024年 3月转固后,2025年一季度计提折旧费 276.00万元,缴纳房产税104.41万元,致使本年增加亏损380.41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储能相关业务符合行业发展趋势。2024年及2025年第一季度增收不增利的原因主要是:(1)公司储能业务因前期处于起步阶段,毛利率略低于同行业;(2)为了快速打开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保持技术迭代,相关费用大幅增加;(3)公司部分低效资产拖累公司业绩;符合商业逻辑,具备合理性。
(二)说明2024年你公司收入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的原因、2025年第一季度收入环比大幅下滑的原因,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并结合储能行业特点说明公司收入是否存在季节性波动,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向客户提供储能系统解决方案并销售储能系统设备。公司储能系统业务2024年度销售情况如下:
公司因前期组建人员团队、配备生产设备产线、组建供应链、拓展市场等筹备工作,于2024年5月底开始与客户陆续签署储能设备销售合同,导致订单交付集中在第四季度。
公司作为设备供应方,按照客户要求将货物在指定时间内送抵客户指定收货地点,并由客户进行了验收,这符合合同约定的交货和验收要求,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收入确认时点具有综上所述,2024年度,公司向客户销售储能设备,公司作为设备供应厂商,不提供后期运维和并网服务,因此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情形,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符合行业惯例要求。
2025年第一季度公司储能系统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452.14万元;储能消防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497.93万元,收入环比大幅下滑。主要是因为公司储能业务存在季节性波动,一般情况下第一季度为淡季。具体原因如下:
(1)刚经历年底抢装,公司内部需总结与规划以及春节假期,导致第一季度业务拓展时间相对较短;
(2)新的储能项目需要进行立项备案,并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及地方政策分为企业自主立项和集中批复,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自主立项:主要为符合产业政策、用地、环保等要求的小型工商业储能、独立储能电站等,可动态随时批复;
集中批复:若储能项目属于省级、国家级能源规划、示范项目或专项计划(如新能源配套储能、独立储能电站等),可能会按年度或季度分批集中申报和批复;若涉及财政补贴(如用户侧储能补贴),地方政府可能设定年度申报截止时间,批复后统一公布,所需周期较长。
根据海博思创、南网科技2024年分季度营收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储能相关业务存在季节性波动,一季度作为淡季,公司储能相关业务收入环比大幅下滑,具备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形。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将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具体收入确认时点为:公司按照合同条款将货物分批送达交货地点后,在约定的验收期间内,经客户验收合格,并将检验合格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提供给公司时,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若客户在约定的验收期间内未组织验收,则自验收期间届满之日起,视同为验收合格,并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
公司收入确认的方式主要依据客户验收合格的结果进行。在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公司需等待客户在约定的验收期间内完成验收,并获取客户提供的验收合格依据。验收合格依据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微信等,以确保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客户验收合格的信息。
运输单据与收货单:公司需确保货物已安全送达交货地点,并获取相应的运输单据和客户签收的收货单。
客户验收合格报告:客户在约定的验收期间内完成验收后,需向公司出具或确认产品验收合格报告。
其他相关证据:除上述主要依据外,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与客户之间的通信记录、客户逾期未验收的证据等,以进一步支持收入确认的合理性。
公司认为,公司储能系统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方式及依据均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交付和验收流程,确保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储能系统业务和储能消防业务受行业季节波动影响较大,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要求。
(三)结合 2024年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详细说明你公司是否已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中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公司的储能业务在产品应用场景、客户订单、生产能力、技术研发、采购供应链等方面均已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应用场景方面,公司2024年订单涵盖了工商业储能柜、大型工商业储能项目、网侧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源侧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等,实现公司产品多场景应用,收入来源多样化。
EPC头部企业、政府平台公司确定合作意向,目前公司在手订单约 33,230万元,已确定意向但需等待项目达到可签订状态的订单约30,800万元,未来的业务有望实现持续增长。
生产能力方面,公司投建年产2.4GWh全自动模组PACK产线和储能设备生产线在内的多条专业生产线,电池模组、储能系统、储能安全消防系统均已投产,具备大储年产1,200MWh,小储年产300MWh,储能消防业务年产15GWh的生产能力。
技术研发方面,公司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能够保证公司产品的持续迭代,并结合公司复合型储能产品的理念,独立开发差异化产品,形成公司的技术壁垒。
供应链稳定方面,公司已建立稳定的供应链体系,核心材料已与行业头部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并通过规模效应有效降低公司产品成本,提高议价能力。
2、扣除后的营收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本章所称扣除后的营业收入,是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或者更正公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前款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未按照本条规定扣除相关营业收入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公司未按照要求扣除的,本所可以扣除,并按照规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2.2 2024年度公司扣除后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 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原材料销售、废料处置、房屋租赁等业务收入属于正常经营之外的业 务收入,予以扣除
对储能业务中的代采业务,按照净额法核算,并将由此产生的收益部 分归类为贸易性收益,在营业收入中予以扣除
2024年度,公司作为储能系统及储能安全解决方案及技术服务供应 商,专注于储能系统和储能消防安全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 服务业务,已形成稳定、可持续的业务模式。目前,公司投建的年产 2.4GWh全自动模组PACK产线已实现投产,并建设了工商业储能一 体机、大型储能柜、储能消防装置在内的多条专业生产线,目前已具 备大储年产1,200MWh,小储年产300MWh,储能消防装置年产 15GWh的生产能力。截至目前,公司储能系统业务在手订单约33,230 万元;已确定意向,等待项目达到可签订状态的订单约30,800万元, 储能消防业务在手订单2,727万元。公司储能业务已经形成稳定的业 务模式并产生收入,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具有可持续性。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注: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项目: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 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 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 入。
公司的储能系统和储能消防安全系统共同构成了公司储能业务,属于 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内容,将会对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产生重要影 响.2024年度,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10,788.60万 元,期后收款8,934.17万元。因此储能业务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 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 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 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 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 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 等。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是基于双方真实的需求和意愿进行的,交易价 格也是根据市场定价原则确定的,双方协商确定最终合同价格,产品 交易价格公允。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 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 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 的收入。
2024年新增储能业务,当年度公司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不存在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2024年储能业务收入具有商业合理性,不是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 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主要从事储能系统和储能消防安全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是基于双方真实的需求和意愿进行的,交易价格也是根据市场定价原则确定的。此外,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合同也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此可以判断,公司的储能业务具有明确的商业实质。
理性的各类交易与事项所产生的收入。而公司的储能业务则与此状况截然不同,其已成功构建完整的产业链闭环,通过系统产品与安全解决方案的组合销售模式,能够稳定地创造持续性现金流入。
与单纯贸易业务有本质区别,储能业务运营仰赖专业技术投入且需持续服务支持,借此可构建起长期稳定的收入获取途径。
大额订单预付款 :储能业务模式下,订单签订时通常能获取占合同金额 10%-20%的大额预付款,这笔资金在业务初期便为公司带来较为可观的现金流入,有效缓解运营资金压力,增强资金流动性,为后续业务开展提供坚实的资金后盾。
阶段性现金流入 :储能业务系统交付过程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按照项目进度分阶段实施。
在每个交付阶段达成后,公司可依约收取相应款项,形成规律的阶段性现金流入,为公司日常运营及短期债务偿还提供稳定资金保障,优化现金流的时间分布,降低财务风险。
质保金虽在项目交付完成时暂未全部收回,但其转化为应收账款后,随着后续质保期结束及客户验收通过,将逐步实现现金回收,进一步补充公司现金流。这一过程促使资金在不同阶段高效周转,维持公司现金流的良性循环。
凭借优质产品与服务,公司与客户建立起深厚且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较高的客户黏性。以 2025 年与云南凌飞新签订的 1.80 亿元合同为例,客户基于过往良好合作体验及对公司产品、服务的高度认可,持续选择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带来重复采购现金流。这种基于客户信任的重复订单模式,为公司长期现金流的稳定性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合作不断深化与客户群体的逐步扩大,重复采购规模有望持续攀升,进一步增强现金流的可持续性。
储能行业技术发展迅猛,公司持续投入研发,紧跟技术前沿,积极进行产品迭代升级。未来技术迭代可能催生的升级改造需求,将为公司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与现金流入渠道。一方面,现有客户为提升储能系统性能与效率,将对已购置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为公司创造售后升级服务收入;另一方面,技术领先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更具优势,有助于吸引更多新客户,扩大市场份额,进而带动整体业务规模扩张,实现现金流的长期稳定增长。
截至目前,储能系统业务在手订单33,230万元,意向订单30,800万元,为未来1~2年现金转化奠定基础,预示现金流入高峰。订单结构覆盖工商业储能柜、大型工商业储能项目、网侧/源侧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等多元领域,收入来源多样化,分散市场风险,保障现金流稳定性。
在客户群体方面,公司自主开发拓源能源、云南凌飞及多家新增客户,并与头部能源企业、EPC头部企业、政府平台公司等优质客户建立合作,带来持续、稳定、规模可观的现金流。
公司于2024年投建年产2.4GWh全自动模组PACK产线等多条生产线MWh、储能消防业务年产15GWh的产能,保障订单交付和现金流入,降低生产成本。
为保证公司产品能够持续迭代升级,公司安排专业团队持续研发,秉持复合型储能产品理念,并可能通过技术授权等方式实现额外收入。
公司与行业头部企业达成战略合作,确保核心材料稳定供应,降低采购成本,提升议价能力,保障业务持续稳定开展,确保订单交付和现金流回收,提升运营效率和产品质量。
综上所述,公司储能业务已形成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业务模式,并具有明确的商业实质,扣除后的营收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了解、评价和测试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对收入进行细节测试,核查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获取并核查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凭据,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出库单、客户签收单、验收报告、发票以及其他支持性凭据,通过银行对账单复核了客户回款情况,细节测试核查覆盖比例为87.85%; (3)结合应收账款函证,选取样本向主要客户函证本期销售额。函证覆盖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6)结合应收账款函证结果核对和检查期后回款情况以确认不存在操纵收入情形; (7)核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资金流水,关注前述主体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8)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交易,对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选取样本,核查样本的合同、发货单、托运单、收入确认函、验收单、发票等支持性文件,并结合期后回款情况,以评(9)获取营业收入扣除明细表,执行检查及分析程序,关注是否按规定要求列示所有的营业收入扣除项目,是否存在将其他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混同的情况。
(1)2024年度公司增收不增利的原因及亏损金额较大的情况合理,与行业发展趋势一致; (2)公司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公司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符合行业惯例; (3)公司已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中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问题二:你公司2024年度年报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的非标意见所涉事项影响已消除。你公司同步向本所提交了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请你公司: (1)结合储能业务开展现状、储能业务相关生产线年新增订单等情况,进一步说明你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已恢复正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自查并逐项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及第9.3.12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3)自查并逐项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问题(2)和(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储能业务开展现状、储能业务相关生产线年新增订单等情况,进一步说明你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已恢复正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前所述,2024年度,公司作为储能系统及储能安全解决方案及技术服务供应商,专注于储能系统和储能消防安全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业务。2024年,公司的储能业务已形成稳定、可持续的业务模式。目前,公司着手从以下几方面持续提升公司储能业务的市场竞争(1)深挖客户群:随着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接入,电力系统对灵活性调节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这也推动了新型储能的高速增长。公司在稳定现有客户群体的同时,深挖国内资源市场,目前定位以四川、山东、深圳等相应政策倾斜及成熟度较高的区域为重点开发区域,并以东南亚柬埔寨、越南、印尼等海外市场为契机,逐步开发海外市场。
(2)赋能技术链:2025年开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意味着新能源企业必须通过配置储能或购买辅助服务来增强风光发电性能参数可控性,弥补风光发电波动性、随机性和自身电能质量的不足。单一储能技术难以满足电力系统多样化的灵活性调节需求。为此,结合公司2025年“稳中间、强两头”战略定位,提出 “耦合破局,解耦应变”创新思维,并将在深圳国际电池技术交流展览会期间参加展示,以多种储能技术与系统中电源装备、电网设施进行深度耦合,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从“安全、治理”两个维度出发,提供复合式储能整体解决方案的业务模式,如超级电容、飞轮、全钒液流、钠离子、磷酸铁锂等储能设备的复合使用,因地制宜解决大电网应用场景痛点问题,并针对电网末端及工商业用户,持续立项开发提升电能质量的标准储能装置,如谐波治理、电压暂降、柱上单元等特种电源装置,以技术创新强化公司业务模式。
(3)强化业务链:储能商业本质是通过市场化交易,带来更大的电力市场收益,所以公司在降本增效的同时,2025年将逐步强化上下游业务链,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收益渠道。完善上游供应链体系,是为满足“耦合破局,解耦应变”创新需求;参与下游电力现货交易市场,打造自己的虚拟电厂平台,积极响应国家“源网荷储一体化”政策。并借助公司先天资源优势,有效地调配和管理资源,实现电力价值最大化。
未来,公司市场需求明确,商业模式日益清晰,业务开展逐步完善。相信在虚拟电厂及其他新能源板块的加持下,公司从系统集成到运行管理,还会有更巨大的业务发展空间。
目前,公司投建的年产2.4GWh全自动模组PACK产线已实现投产,该产线可用于生产锂电池、钠离子电池、半固态电池模组pack,在公司订单不饱和的情况下,可以对外承接电池pack生产业务。此外,公司还建设了工商业储能一体机、大型储能柜、储能消防装置在内的多条专业生产线。
目前,公司具备大储年产 1,200MWh,小储年产 300MWh,储能消防装置年产 15GWh的生产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已具备明确的发展思路、稳定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充足的产能、持续的订单以及良好的财务状况。所以公司的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自查并逐项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及第9.3.12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1、《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和第9.3.12条关于退市风险警示和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
《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八)虽符合第9.3.8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自查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和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 (1)2024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利润总额为349.33万元、净利润为-1,622.4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6,279.42万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为36,985.96万元。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但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3亿元,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9.3.12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2024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91,643.24万元。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9.3.12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公司2024年财务会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9.3.12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不存在追溯重述的情况。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9.3.12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公司按照规定在4月28日披露了公证天业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苏公 W[2025]E1255号),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9.3.12条第(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的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7)公司已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向交易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险和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不存在(8)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9)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情形,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9.3.12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及第9.3.12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三)自查并逐项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六)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九)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
(十)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2、公司自查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情形
(1)公司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形。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2024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均正常召开、形成决议并披露。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度审计报告》(苏公W[2025]A622号)和《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苏公W[2025]E1255号),公司已于2025年4月28日对上述报告进行了披露。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公司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2024年度公司储能系统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5,817.73万元,储能消防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1,365.88万元。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况。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7)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为负值,2022年扣非净利润为-3,763.16万元,2023年扣非净利润为-4,963.75万元,2024年扣非净利润为-6,279.42万元,但根据公证天业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苏公W[2025]A622号)和《关于金时科技 2023年度审计报告非标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苏公 W[2025]E1251号),公司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已消除。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8)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9)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22年—2024年)预计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 40,000.55万元,高于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10)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储能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针对储能业务领域先后发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全国多地亦加快新型储能产业布局和发展,并出台了相应的储能发展支持政策,为储能行业的科研创新和产业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公司现从事的储能系统业务和储能消防业务属于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引导的行业,行业市场前景广阔,不存在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的情况。因此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生产经营能力已恢复正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2023年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相关事项在2024年的变化情况; (2)与销售、研发、生产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2024年度储能业务的市场拓展情况、公司在储能技术研发方面取得的成果及储能设备的生产情况,了解公司为保障可持续性采取的措施; 设进度、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产能情况等,评估生产线是否已达到预期产能和效率; (4)对公司财务报表及经营数据执行分析程序,分析影响2023年持续经营能力的各项指标在2024年的变化情况;
(5)获取并核查收入成本明细表,了解其各产品的收入及成本金额情况; (6)获取公司2024年的产销量及截至审计报告日在手订单情况,分析经营情况的变动趋势; (7)获取公司2024年解决持续经营措施的完成情况以及2025年持续经营应对措施说明,分析对提升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8)获取公司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声明并就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和管理层进行沟通,分析评估声明的合理性;
(9)获取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对其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1)公司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及第9.3.12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3)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针对上述事项,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程序
(1)查阅*ST金时相关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查阅《关于金时科技2023年度审计报告非标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苏公W[2025]E1251号);
(4)查阅*ST金时2024年全年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5)查阅*ST金时相关公告文件;
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2024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利润总额为349.33万元、净 利润为-1,622.4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 润为-6,279.42万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为
36,985.96万元。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但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 亿元。
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2024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91,643.24万 元。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第9.3.1条第一款第(三)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 告。”
第9.3.1条第一款第(四)项“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 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 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9.3.1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 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政处罚决定。
(2)*ST金时是否存在《上市规则》第9.3.12条中的任一情形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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