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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新能(600821):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九游会J9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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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新能(600821):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5-29 23:04:41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4890号)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2号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新金融大厦)滨海基金小镇-20层-R8房间(天津融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026号)

  一致行动人三:天津津融卓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津融卓创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313(天津互贸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32号)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金开新能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开新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天津津融卓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津融卓创2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系经备案的契约型基金

  金开企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 方式增持金开新能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金开企 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 20%但未超过3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注: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2024年8月27日,金开企管与津融资本、津诚二号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津融资本、津诚二号承诺保证其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时,进行投票表决时以金开企管意见为准进行投票表决,有效期至2027年8月26日,期满后,三方协商一致可延长。

  2024年10月17日,金开企管与津融卓创(代表卓创2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津融卓创(代表卓创2号)承诺保证其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时,进行投票表决时以金开企管意见为准进行投票表决,有效期至2027年8月26日,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金开企管,津诚二号、津融资本、卓创2号为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金开企管为津融集团下属企业,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无其他经营业务。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金昌道637号宝正大厦12层1202B- 04

  天津津诚金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69410)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 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津融集团出资99.9524%,天津津融国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0.0476%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金昌道637号宝正大厦12层1202B-04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金昌道637号宝正大厦12层1202B-04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津诚二号系经备案的合伙型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SGQ170),为津融集团下属企业,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无其他经营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津诚二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天津津融国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为苏鑫。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新金融 大厦)滨海基金小镇-20层-R8房间(天津融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托管第0026号)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津融资本为津融集团下属企业,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其他控制企业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之“(一)金开企管及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的基本情况”。

  卓创2号系经备案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其基金管理人为津融卓创,卓创2号和津融卓创的相关情况如下: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 南区1-1-1313(天津互贸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32号)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津津融卓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70230)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津融卓创的主营业务为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股权控制关系1、金开企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津融集团持有金开企管100%股权,为金开企管的控股股东,津融集团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故天津市国资委为金开企管的实际控制人。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南京路235号河川大厦A座写字楼11D-1758号

  对外投资及管理;按照天津市政府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 购、处置业务;资产经营管理(金融资产除外);自有设备租赁;房屋 租赁;会议服务;与上述项目相关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津宏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45.2163%,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 营有限公司持股32.4036%,天津国宇商业有限公司持股12.0141%,天 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7657%,天津中联置业有限 公司持股3.6004%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津融国盛为津诚二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津融资本持有津融国盛100%股权,津融集团持有津融资本100%的股权,如上文所述,津融集团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故津诚二号的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津融集团持有津融资本100%的股权,为津融资本的控股股东;如上文所述,津融集团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故津融资本的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

  津融集团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股权控制关系”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股权控制关系”之“1、金开企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津融资本持有卓创2号基金管理人津融卓创100%的股权,为津融卓创的控股股东。津融集团持有津融资本100%的股权,为津融资本的控股股东,如上文所述,津融集团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故津融卓创的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

  津融资本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之“(三)一致行动人二:津融资本”之“1、基本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津诚二号、津融资本、卓创2号及其基金管理人津融卓创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10 业管理有 天津津融 司 限 100% 天津津融卓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津融卓创2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披露义务人、一致 企业和核心业务、 企管及一致行动人所控 书出具日,除持有上市 号、卓创2号及其基金 书出具日,除持有上市 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 99. 天津津诚 本运营有 资基金合 司 限合 100% 0.0 天津津融国盛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动人及其控股股东 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 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 司金开新能的股份外 理人津融卓创无其他控 司金开新能的股份外 本情况如下:

  (一)金开企管及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持有上市公司金开新能的股份外,金开企管及一致行动人津诚二号、卓创2号及其基金管理人津融卓创无其他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持有上市公司金开新能的股份外,一致行动人津融资本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金开企管及津融资本的控股股东为津融集团,津诚二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津融国盛,卓创2号的基金管理人津融卓创的控股股东为津融资本,均属于津融集团下属企业。

  津融资本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详见“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之“(一)金开企管及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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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融国盛不存在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基本情况详见“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股权控制关系”之“(二)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股权控制关系”。

  除金开企管及其一致行动人、津融卓创外,津融集团直接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最近五年内,金开企管及一致行动人津诚二号、津融资本、卓创2号的基金管理人津融卓创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持有金开新能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开企管及一致行动人津诚二号、津融资本、卓创2号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也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金开企管最近两年的控股股东均为津融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天津市国资委,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额转让给津融国盛,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津融国盛;天津津诚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所持津诚二号99.95%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津融集团,津融集团成为津诚二号的最大财产份额持有人,实际控制人仍为天津市国资委,未发生变化。

  股权转让给津融集团,津融资本控股股东仍为津融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天津市国资委。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卓创2号系经备案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其基金管理人津融卓创最近两年的控股股东均为津融资本,实际控制人均为天津市国资委,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系金开企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本次增持金开新能的目的为:基于对金开新能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为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金开新能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资本市场和公司股价稳定。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加或减少金开新能股份的计划以及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2024年10月28日,津融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二级市场增持方案的相关事宜,同意金开企管进行二级市场战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2024年11月5日,天津宏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二级市场增持方案的相关事宜,同意金开企管进行二级市场战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2025年5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的权益变动方式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62,773,51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1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支付资金款总额为35,623.44万元,其中自有资金为6,000万元,其余为自筹资金,均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支付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资金来源为金开企管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其中自有资金来源于股东实缴注册资本和金开新能分红,不存在偿付安排;自筹资金部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金开企管分次签订《股票回购增持借款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向金开企管提供共计不超过3.05亿元的股票回购增持借款。主要包括: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如后续存在上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拟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上市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

  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和业务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不会受到影响,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确保上市公司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本企业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资金或资产被本企业占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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