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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企加油站丨“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解读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50号)、《关于进一步夯实农牧民工工作基础的意见》(内就服〔2019〕32号)。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牧民工、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带动就业3人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再给予20000元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正常运营3年以上且带动就业人数未减少的,再给予20000元的创业补贴。
(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文件规定:
1.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之内的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的时间计算以毕业证上的落款时间为准。
(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文件规定:
2.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中明确: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牧民工,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此文件2023年12月25日印发,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符合申领条件的群体领取营业执照时间最早为2022年12月25日。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中将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纳入了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此文件2024年4月28日印发,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领取营业执照时间最早为2023年4月28日。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中明确:对带动就业3人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再给予20000元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符合申领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满足此政策基本条件后,可申领20000元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中明确:对正常运营3年以上且带动就业人数未减少的,再给予20000元的创业补贴。正常运营3年以上且带动就业人数未减少的,要与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时提供的带动就业人数情况进行比对或核查协查,未发生改变或增加带动就业人数的,再给予20000元创业补贴。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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