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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套路贷”黑幕:借款80万仅得8万判决还原真相
近日,北京市某区执法部门就王某娥与赵某春、王某茹及北京亨泰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这份民事判决书不仅还原了这起套路贷骗局的完整链条,也为受害者的维权之路给出了关键司法指引。如今,坐在家中略显陈旧的沙发上,王某娥与其儿子宋某(原名宋某)看着厚厚的案卷材料,心中既有维权初见成效的慰藉,也仍牵挂着尚未解决的房产抵押问题。
2024年12月,王某娥因生活必要支出急需8至10万元资金,经熟人介绍结识亨泰公司员工高某燕。对方极力推销低息放款+高额返利的贷款方案,声称若贷款80万元,除自用部分外,剩余资金出借给赵某春可每月获得1.2万元利息,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且无风险。
在高息诱惑下,王某娥逐渐动摇,但贷款流程的颠倒让宋某心生疑虑。根据执法部门查明事实,2024年12月26日,即在签订《贷款委托服务合同》的前一天,亨泰公司要求王某娥将名下房产抵押给素不相识的王某茹,并当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签订《借款合同》。面对质疑,高某燕以公司流程为由搪塞,声称不尽快办理则贷款无法获批。急需用钱的王某娥最终按要求完成了抵押登记。
2024年12月27日,王某茹分三笔向王某娥银行账户转账共计80万元,看似顺利的放款背后,实则是早已设计好的圈套。当日,王某娥与亨泰公司补签《贷款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亨泰公司按实际放款金额的20%收取咨询服务费。

放款到账后,亨泰公司立即要求王某娥支付16万元服务费(按80万元的20%计算),转账至指定账户。同时,赵某春以工商注册费为由收取1万元现金。扣除这17万元费用后,账户剩余63万元,按亨泰公司与赵某春的要求,王某娥需将其中55万元出借给赵某春。
2024年12月30日,宋某通过银行转账将55万元转给赵某春,赵某春当日出具收据确认收款。庭审中查明,王某娥与赵某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24年12月30日至2027年12月29日),合同中2027处有更改并按手印,且王某娥当庭陈述该合同实际为2025年1月8日补签。赵某春在庭前谈线万元实为投资款,双方口头约定盈利后平分,后将投资协议改为借款协议。
承诺的利息并未如期足额支付。2025年1月28日,赵某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万元后便再无下文。更让王某娥母子崩溃的是,2025年2月,王某茹突然上门催款,此时他们才得知与王某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仅为2个月(自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5日),月利率2.5%,且设有高额违约条款。而这份关键合同,王某娥手中始终没有原件,直至催款后才从王某茹处获得部分合同照片。
面对王某茹的催款和高额违约金,王某娥母子多次要求赵某春返还55万元借款,却遭到拒绝。赵某春声称双方签订的是3年合同,不能提前还款,否认此前随时可终止的口头承诺。
就在母子俩走投无路时,赵某春提出解决方案:帮其联系银行办理80万元贷款偿还王某茹欠款,声称银行利率仅1.2%至1.3%,远低于王某茹的借款利率。但该方案的前提是,王某娥需补办继承权公证,将名下房产全部确权至自己名下,宋某需放弃继承权。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某春多次催促宋某提供公证书照片,并教其应对银行询问的话术:要是银行问用钱干嘛,你就说开超市,选址还没定,征信没问题。幸得律师提醒,王某娥母子察觉该公证可能导致房产被非法过户,果断拒绝配合,赵某春自此彻底失联。此后,王某茹向执法部门提起诉讼,要求偿还80万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抵押房产面临强制执行风险。
2025年5月16日,北京市某区执法部门立案受理王某娥的起诉,其诉讼请求包括撤销与赵某春的《借款合同》、返还55万元本金及1万元工商注册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及要求三被告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执法部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赵某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执法部门依法缺席审理。
执法部门经审理查明,王某娥与赵某春的《借款合同》虽书面约定月利率为0%,但双方实际存在利息约定,赵某春在微信中明确承诺每月支付1.2万元利息,且已实际支付部分款项,应视为对合同条款的变更。因此,执法部门对王某娥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执法部门认为,尽管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但宋某多次向赵某春催款时,赵某春在微信中多次回复起码也要两三个月回款,表明双方对还款期限进行了重新协商。因赵某春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娥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执法部门认定合同于2025年5月9日(赵某春收到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之日)解除。
对于利息标准,执法部门指出,双方约定的每月1.2万元利息超出法定标准,酌情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12.4%)计算。赵某春已支付的1万元,扣除2025年1月利息5683元后,剩余4317元从本金中扣除,确定剩余本金为545683元。
关于1万元工商注册费,因王某娥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赵某春实际收取该款项,执法部门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因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王某娥提交了相关发票,执法部门予以支持。
最终,执法部门判决:赵某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娥借款本金545683元及利息(以545683元为基数,按12.4%标准自2025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给付律师费20000元;驳回王某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62元由赵某春负担。
尽管执法部门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但王某娥的核心诉求尚未完全实现。目前,她仍面临王某茹的80万元借款追偿及房产抵押风险,其要求撤销房产抵押权、确认与王某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的诉求,需另案解决。宋某表示:“亨泰垒高我们的债务就是想收取高
额的服务费,我们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推进相关诉求,并向公安部门报案,追究涉事方套路贷的刑事责任”
法律人士结合本案判决书及相关法律规定提醒,套路贷往往具有虚增债务、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设置还款陷阱、诱导以贷还贷等典型特征。市民申请贷款应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切勿轻信低息、快速放款的中介承诺。
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违约金等关键条款,切勿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同时留存好合同原件、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全部证据。一旦发现陷入套路贷,应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过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相关协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王某娥母子已整理好全部证据,准备针对房产抵押及与王某茹的借款合同问题进一步维权。就算再难,我们也不会放弃,一定要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让骗子受到应有的惩罚。王某娥的眼中虽有疲惫,却透着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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